运动队建设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面发挥体育俱乐部教学模式的优势,营造丰富多彩的体育文化氛围,推动课外体育活动开展,展示学生奋发拼搏的精神风貌以及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运动队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和质量,促进运动队可持续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体育教学部设置竞赛训练管理中心负责运动队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学校各运动队的选拔、组队、训练、参赛、运动队交流、经费申报、补贴奖励、体育奖学金等具体工作,同时负责协调与学工部、团委、教务部、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等部门相关的运动队事宜。
第二条依据学校实际需要和赛事类型,将运动队划分为省运会运动队、常备运动队和表演运动队三类。省运会代表队由学校派出参加福建省运动会的队伍,常备运动队是根据学生需求组建并保持日常训练的队伍,表演运动队是参加学校及社会各类演出的队伍。本办法适用于省运会运动队、常备运动队和表演运动队。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运动队组建须向竞赛训练管理中心提交组队申请,明确组队目的、意义、队伍规模、初步训练计划、赛事计划及经费预算等事项。选聘教练员、选拔运动员、提交组队报告,经体育教学部审批同意方可正式组队。每学年完成一次组队,每学期提交一次训练计划。
第四条运动队组建应选择我校学生基础好、具备优秀的教练员和基本软硬件条件的项目,符合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提升学校知名度、有利于校际交流、有利于营造校园体育文化氛围。
第五条教练员选聘
(一)选聘条件
1.业务水平高,通晓运动训练规律和方法,了解该项目的发展前沿。
2.虚心好学,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3.有较丰富的带队经验,善于做学生思想工作,沟通能力强,师生关系融洽。
4.能严格遵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运动队教练员职责》(见附件1),能自觉接受学校、体育教学部的监督与检查。
5.具备高度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能有效地预防各种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选聘程序
参选教练员提交组队方案→竞赛训练管理中心审核→体育教学部审批→聘任。
第六条选拔队员
运动员选拔由教练员具体负责,学校学工部、团委支持完成。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面向全校学生择优选拔。
(一)入队条件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身体条件优良,具有相应体育特长;思想品德好,有吃苦耐劳精神和集体荣誉感;能自觉遵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运动员守则》(附件2),由本人自愿并提交《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运动员选拔报名及审批表》(附件3),并经过家长同意。
(二)选拔程序
发布选拔通知→学生自愿报名→面试→初定预备队员→试训(一般为两周)→确定正式队员名单。选拔结果须经竞赛训练管理中心审核,并向体育教学部报备。
第三章训练管理
第七条日常训练实行教练员责任制,竞赛训练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教练员根据需要制订学期训练计划。训练计划内容应包括“训练目的及目标”、“训练安排”、“队伍信息”等(格式详见附件4:《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运动队训练计划》),制订训练计划应遵循如下几项原则:
(一)训练周期在有赛事任务情况下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即准备期和集训期。
(二)省运会运动队一般须在参赛前4个月开始准备期训练,准备期为3个月,每周训练不超过3次;赛前1个月开始集训期训练,集训期每周训练不超过5次。
(三)常备运动队常年组织准备期训练,准备期训练平均每周不超过2次;赛前1个月为集训期,集训期训练可增至每周5次。
(四)表演运动队常年保持训练,每周训练次数不超过1次,接到表演任务后,可提前2周集训,每周训练不超过3次。
(五)因比赛需要安排假期集训的,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安排,且假期训练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每周训练不少于6次。
(六)每次训练时间90分钟至150分钟。
(七)运动队训练安排在队员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影响队员和其他学生学习。
第九条教练员按照训练计划组织训练,每次训练均须全程现场指导,采用手持机进行考勤。
第四章参赛管理
第十条凡参赛须报送学校审批同意。省运会代表队在组队时一并递交参赛申请;常备运动队和特色运动队在赛前3个月递交参赛申请;临时参加邀请赛、友谊赛、交流赛等赛事的须提前1个月递交参赛申请。
第十一条由学校安排领队与教练员一同带队外出参赛。
第十二条领队和教练共同负责队员人身、财产安全,做好竞赛期间交通、食宿等事项安排。
第十三条所有参与赛事人员(含运动员、领队、教练员、新闻记者)须统一购买外出期间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比赛结束后,领队和教练员须保障运动员安全返校。
第十五条教练员或领队负责组织赛事新闻材料的采集与新闻稿件的撰写。
第五章训练及比赛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训练和比赛期间,学校给予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及辅助人员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一)教练员训练补贴
教练员训练补贴与比赛成绩挂钩,表演队不设训练补贴,常备队参赛计算集训阶段补贴,省运会队伍两个阶段都计算补贴。每支运动队计算一名教练员补贴,同一支队伍有多名教练员的自行按比例分配。具体补贴方法如下:
比赛名次 | 准备期补贴 | 集训期补贴 |
1-3名(一等奖) | 800元/月 | 1500人/月 |
4-8名(二等奖) | 600元/月 | 1100元/月 |
9-12名(三等奖) | 400元/月 | 800元/月 |
注:1.市级以上比赛取前三名,省级以上比赛取前8名,全国比赛取前12名;
2.省运会比赛12名后,按照第9-12名补贴计算;
3.教练员准备期和集训期训练达到训练次数要求按以上标准执行。
(二)运动员训练补贴
运动员训练补贴与比赛成绩挂钩,最低标准为5元/人/天。具体情况参照下表标准核算:
比赛名次 | 准备期补贴标准 | 集训期补贴标准 |
1-3名(一等奖) | 15元/人/天 | 20元/人/天 |
4-8名(二等奖) | 10元/人/天 | 15元/人/天 |
9-12名(三等奖) | 5元/人/天 | 10元/人/天 |
12名以下(含无名次) | 5元/人/天 | 5元/人/天 |
注:1.非教育部门、大体协主办的赛事,依据组织方等级参照此标准执行;
2.寒假、暑假期间需进行赛前集训的,可申请由学校统一安排在学校食堂用餐。
第十七条比赛期间,给予运动员、教练员、领队以及其它辅助人员适当补贴,具体补贴项目类别和标准如下:运动员营养补贴标准为20元/人/天;运动员伙食补贴标准为早餐10元/天/人、午餐20元/天/人、晚餐20元/天/人;视具体情况给予运动员一定住宿补贴;给予其他辅助人员(如经理、记者)适当就餐和住宿补贴。
第十八条领队和教练员的伙食、住宿补贴按《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凡赛事组委会有统一安排食宿的,按赛事组委会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领队、教练员赛事期间出差补贴,按照250元/人/天计算。
第二十条集训期含有寒、暑假期间,教练员寒、暑假训练按照200元/天计算补贴。
第六章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比赛服装由教练员向学校申报统一购买,其他装备由运动员自行购买。比赛服装和组委会要求的装备费用学校给予一定补助(一般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赛后,装备和运动服装归运动员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比赛期间交通费用按学校参赛批复报销,保险费用实报实销。比赛期间费用可由教练员根据参赛批复向校财务部提前借支,比赛结束后由体育教学部按规定标准进行统一核算。
第二十三条无比赛任务的运动队,运动员不计训练补贴,教练员计服务性工作量。
第七章奖励
第二十四条运动员奖励按照积分进行核算,对不同类别的项目和不同级别的赛事给予相应的奖励标准。具体计算如下:
个人奖金=名次对应分值×奖励标准
(一)名次与分值对应表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名次 | 1名 | 2名 | 3名 | 4名 | 5名 | 6名 | 7名 | 8名 | 9-12名 |
分值 | 9 | 7 | 6 | 5 | 4 | 3 | 2 | 1 | 0.5 |
说明:1.等级与名次对应关系以组委会实际颁发为准;
2.等级一、二、三等奖按照第2、5、8名分值计算;
3.破纪录奖励以组委会实际计分记入运动员奖励分中。
(二)奖励标准对照表单位:元/分/人
类别 | 市级 | 省级 | 省运会 | 全国区域 | 全国 |
个人项目 | 50 | 80 | 100 | 200 | 400 |
大集体项目 | 45 | 72 | 90 | 180 | 360 |
多集体项目 | 20 | 32 | 40 | 80 | 160 |
小集体项目 | 20 | 32 | 40 | 80 | 160 |
说明:1.个人项目是由1名运动员参加的1个小项(田径、游泳等个人单项),大集体项目是由集体队员参加的1个团体项目(足球、篮球等),多集体项目是由集体队员参加的多个小项的团体项目(啦啦操、龙舟等),小集体项目是由集体队员参加的团体项目中1个小项(4×100米、网球男团等)。
2 .参加多个项目获得名次奖励,可以累积计算。
3.市级比赛取前3名,省运会(含省级)取前8名,全国(含区域)取前12名给予奖励。
4.集体项目比赛,主力级队员按照100%奖励标准奖励,替补级队员按照50%奖励标准奖励。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奖励按照各运动队名次给予奖励。每支运动队伍奖励一名教练员,省运会田径队根据参赛项目可奖励两名教练员。
(一)奖励标准对照表单位:元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1名 | 2名 | 3名 | 4名 | 5名 | 6名 | 7名 | 8名 | 9-12名 | |
市级 | 1000 | 800 | 500 | * | * | * | |||
省级 | 3000 | 2000 | 1500 | 1000 | 800 | * | |||
省运会 | 4000 | 3000 | 2500 | 2000 | 1500 | * | |||
全国大区 | 5000 | 4000 | 3000 | 2000 | 1500 | 1000 | |||
全国 | 10000 | 8000 | 6000 | 4000 | 3000 | 2000 | |||
说明:仅按等级颁奖的比赛,等级名次颁奖项目以组委会实际办法等级奖励为准,第一、二、三等奖分别参照上述第2、5、8名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二)获奖名次以赛后组委会成绩公告(或锦旗、奖牌、证书、通报)为依据。参赛队伍规模少于(含)八支代表队的赛事,则奖励总名次数为代表队总数减2执行(如只有8支队伍参赛,则只奖励前6名)。
(三)凡组委会给予的各类补贴和奖金,全数交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使用。
(四)取得优异比赛成绩的运动员可按学校有关μ值奖励办法和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μ值奖励和体育特色学分。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开始实施,原《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运动队管理办法(2016年版)》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体育教学部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体育教学部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