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体育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者:体育教学部发布时间:2019-11-25浏览次数:1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校园体育文化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校各级体育活动及运动队伍,发扬崇尚体育运动,为校争光的体育精神,结合我校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在体育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者。

第三条 本奖学金以赛事获奖为主导,结合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作为综合评定的办法。

第四条 本奖学金的评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体育奖学金评选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体育奖学金评选委员会,负责体育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分管体育教学部校领导组织审核,体育教学部负责材料的收集审核。

第三章 体育奖学金种类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体育奖学金分为优秀运动队和优秀运动员奖学金两种。

第七条 每次评选设优秀运动队奖学金1名,优秀运动员奖学金10名。

第四章 体育奖学金评选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体育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校级体育运动队、我校校级体育运动队中的优秀运动员学生。

第九条 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尊敬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

(三)优秀运动队为获得省级团体项目前三名或全国比赛前八名的队伍。

(四)优秀运动员为个人项目获得省级前三名或全国前八名;团体项目获得省级前四名和全国前十二名的主力队员。

(五)优秀运动队所有队员当学年各学科学习成绩需要达到80%的及格率。

(六)优秀运动员当学年各学科学习成绩及格。

(七)申请优秀运动队奖学金的队员和申请优秀运动员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重复申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无当年度体育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第五章 体育奖学金评选流程

第十一条 体育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学年一次,一般在秋季学期开展上一学年评审工作,本奖学金采用申请制。

第十二条 体育教学部运动训练与竞赛中心负责材料的收集和初审。

第十三条 体育教学部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体育奖学金评选委员会与社会赞助方对参评队伍、队员进行最终评审认定。

第十五条 体育奖学金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一)学校发布体育奖学金评选通知。

(二)体育运动队伍、学生运动员本人提出申请,填报申请材料。

(三)申请表及各自教练员推荐意见提交至体育教学部运动训练与竞赛中心。

(四)运动训练与竞赛中心对申报队伍、队员进行初审。

(五)体育教学部进行复审后上报体育奖学金评选委员会。

(六)体育奖学金评选委员会与赞助方进行审议,确定拟获奖队伍及学生名单。

(七)学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十六条 体育奖学金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学生对体育奖学金如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体育教学部运动训练与竞赛中心提出申诉,体育教学部运动训练与竞赛中心接到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学生仍有异议,可在体育教学部运动训练与竞赛中心书面答复后向体育教学部提出申诉,体育教学部在征求各方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并上报体育奖学金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根据意见进行批示意见,并书面通知学生及所在院系,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体育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及监督

第十八条 体育奖学金名单确定后,由体育奖学金评选委员会报学校财务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学生本人。

第十九条 体育奖学金的资金管理由学校财务部统一管理,由体育教学部和赞助方进行监督,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对获奖学生统一发文表彰,发放奖学金和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在体育奖学金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且不得参加下一学年评奖。凡已获奖的学生,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奖项,追缴发放奖金,并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体育教学部负责解释。